188金宝博亚洲娱乐 办公室金宝博官方网 印发《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0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188金宝博亚洲娱乐 办公室金宝博官方网 印发《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环境 应急预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0〕44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17:15:30 |
发文单位 | 188金宝博亚洲娱乐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88金宝博亚洲娱乐 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最大程度减少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昌吉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昌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不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范围为:
1.3.1 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 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3.4 影响饮用水源地、水库、河道、生活供水井的水质突发环境事件。
1.3.5 辐射污染或安全方面的突发环境事件。
1.3.6 其它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环境安全。
1.4.2 坚持分级响应,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级响应、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妥善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置。
1.4.3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环境监测网络,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发挥专门环境应急力量的作用,引导、鼓励建立一专多能的应急队伍。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发改委、商务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民政局、文旅局、卫健委、气象局、教育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发生在我市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自治区联席会议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发生在我市的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州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发生在我市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向市委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配合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自治区联席会议、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按程序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
(4)统一指挥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6)协调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
2.2 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党组书记担任。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小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2.2 主要职责
(1)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具体协调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作,组织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3)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市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和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
(4)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对环境应急过程进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件责任人。
(6)保持与有关应急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
2.3 专家咨询组
2.3.1 专家咨询组成员
由自治区、州知名环境安全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市各专项应急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2.3.2主要职责
(1)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参考方案。
(2)针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救援办法等建议。
(3)对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2.4 污染处置组
2.4.1 污染处置组成员
由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2.4.2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相关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5 应急监测组
2.5.1应急监测组成员
由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如超出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请求州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技术单位支援。
2.5.2主要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响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遥感监测、灾情评估等技术服务,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6 医学救援组
2.6.1 医学救援组成员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2.6.2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统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
(5)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负责全市医学救援组管理、协调、调动救援组成员。
(7)负责制定救援预案、落实救援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8)负责药品供应、器械储备和供应。
2.7 应急保障组
2.7.1应急保障组成员
由市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2.7.2主要职责
(1)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2)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3)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8 新闻宣传组
2.8.1新闻宣传组成员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2.8.2主要职责
(1)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原则,在市委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加强媒体管理,有序发布事件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3)做好日常环境保护有关知识的宣传报道。
2.9 相关单位和企业职责
2.9.1主要职责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
(2)协助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
(3)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1)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污染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1.3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1.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单位。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开展污染源调查;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我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我市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组织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辐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1.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4.2.2 Ⅲ级响应
由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具体如下:
(1)州突发环境事件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2)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市、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3 Ⅱ级响应
由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具体如下:
(1)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县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2)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国家环保部通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2.4 Ⅰ级响应
由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具体如下:
(1)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县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2)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国家环保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毗邻地区(区、市)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5 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程序
(1)迅速报告。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迅速出击。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同时通知上级环境监测部门,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
(3)现场控制。若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应急指挥部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现场调查。应急小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小组应分工协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与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与监察、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现场监测布点;组员在组长的带领下,负责现场调查、勘查。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件,应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5)情况上报。及时将现场调查报告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必须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应急现场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上级环保部门,并派员代表环保部门参加现场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6)污染处置。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参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现场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法,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察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作初步调查。
(7)污染警戒区划定和消息发布。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小组向应急现场指挥领导小组提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应急现场指挥领导小组要领导各应急小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8)污染跟踪。应急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污染事故消失警报解除。
(9)调查取证。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10)结案归档。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并存档。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州人民政府。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至州人民政府,再由州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4.3.4 信息通报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周边县市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1)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4.5.1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协调相关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3)对未知源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首先组织专家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确定污染种类,报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环保、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者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环保、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5)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要会同环保、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城管、环保、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5.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灯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9 应急结束
4.9.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昌吉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通信、邮政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4 技术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188金宝博亚洲娱乐 《昌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资金保障方式,给予安排和筹集。
6.6 环境责任保险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专业人才。
7.1.3 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市纪委监委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在处置环境事件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中的各级领导,如工作变动和调整,由现任职领导或负责人履行职责。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